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 地方性法规、规章(如适用)。
四、受理机构
XX市城市管理局(或XX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
XX市城市管理局(或XX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申请条件
- 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及运输车辆;
-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地;
-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 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驾驶人员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 运输车辆清单及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 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全密闭运输要求的证明文件(如车辆合格证、改装证明等,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固定办公场所及车辆停放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 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流程
- 申请: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组织现场核查;
- 决定:受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送达: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XX个工作日(各地实际承诺时限可能不同)。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
十二、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三、咨询与监督
咨询电话:XXXX-XXXXXXXX;
监督电话:XXXX-XXXXXXXX。
十四、办理地点与时间
办理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X:XX-X:XX,下午X:XX-X:XX。
十五、注意事项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 许可证有效期及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要求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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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3:35:29